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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2020/02/1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影响,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和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影响,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和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物资供应保障。积极支持复工企业协调落实必要的防护物资,确保广大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常德生产资料信息平台,促进产业链对接,消化企业产品库存,同等条件下鼓励企业采购本地原材料(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加强物流、通关服务,开辟运输、报关绿色通道,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原材料需求(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常德海关)。组织开展“农超企”对接,重点保障企业生活物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按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专项补贴,支持企业扩能转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援企稳岗支持。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下同)、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经企业申请,最高可按60%比例返还企业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积极组织“春风行动”,搭建线上线下招聘平台,依照政策加大技能培训补贴力度,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加快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引导降低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厂房)的企业,第1个月房租免收,后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

四、依法减免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并发生严重亏损,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提出申请,可按其应缴实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县留成部分,最高按100%由财政给予专项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普惠性减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对企业从上级部门获取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作为不征税收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依法延期缴纳税费。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纳税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稳定企业信贷规模。成立常德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提高企业信用贷款比例和无还本续贷比例(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余额不得低于2019年年末水平;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对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的,由监管部门依规查处(责任单位:人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常德银保监分局)。  

七、实施贷款担保支持。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实行担保费率减半。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开辟绿色通道,努力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鼓励民间融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加大对本市企业融资担保力度,由受益财政对新增担保贷款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下调企业贷款利率,用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确保2020年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影响期间到期的过桥资金计息方法由半月计(周计)调整为按日计;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的过桥贷款,资金利率在现有利率基础上降低30%(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常德市中心支行)。    

九、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的企业,可根据其需求提供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产生法律诉讼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法律顾问团队,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信局)。  

十、加强专业防疫指导。由企业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企业制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全面落实体温监测、清洁消毒、通风换气、垃圾处理等措施,提供防控工作要点,支持防控知识宣教,确保企业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前提下安全有序组织生产(责任单位: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3个月。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其规定执行。相关责任单位(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在本政策措施发布后3日内,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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