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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8月1日起实施,这些要点企业必须了解

2018/03/29


由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质检总局联合组织制定的《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根据该《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简称《规则》),并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坐便器将成为《办法》发布后首批强制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今年8月1日开始必须“持证上岗”



由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质检总局联合组织制定的《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根据该《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简称《规则》),并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坐便器将成为《办法》发布后首批强制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今年8月1日开始必须“持证上岗”。

什么是水效标识?


《办法》指出,水效标识是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和信息备案的方式,表示用水产品水效等级等性能的一种符合性标志。


现已实施的水效标识和家电上的能效标识类似,是附在用水产品上的信息标签,用来表示产品的水效等级等指标,依据水效等级自上而下分为3级,1级耗水最低,3级耗水最大。


《规则》的主要实施范围及有效期限


《规则》适用于安装在建筑设施内冷水管路上,供水压力不大于0.6MPa条件下使用的坐便器(包括智能坐便器)水效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规则》有效期为5年。


企业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规则》覆盖范围内的坐便器应当于出厂前或者入境前加施水效标识。


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坐便器水效标识样式、规格、内容和印制有何要求?


根据《规则》,坐便器水效标识为绿白背景的彩色标识,规格长为66mm、宽为45mm,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见,详细规定请参见《规则》。


《规则》规定,坐便器水效标识基本内容包括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英文名称“CHINAWATER EFFICIENCY LABEL”,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产品规格型号,水效等级,水效指标(平均用水量、全冲用水量、半冲用水量),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水效信息码。生产者指的是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水效等级及水效指标依据水效标准GB25502《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检测确定。列入国家水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鼓励使用含有领跑者标识的水效标识。


坐便器水效标识应采用80克以上的铜版纸印制。


企业必须在哪些地方展示坐便器水效标识?


坐便器水箱正面本体上部,一体式智能坐便器和冲洗阀式坐便器便器底座正面应施加标识。

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标识。


企业如何申请水效标识备案?


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


备案一般需要经过水效实验备案、产品检测、申请二维码、制作水效标识、标识备案等过程。


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产品水效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确定产品水效等级。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确定水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验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的能力,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验检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出具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一致)逐一备案。形成冲洗机能的关键部件包括陶瓷结构、进水阀、排水阀、隐藏式水箱,以及智能坐便器的机能部件都相同的可视为一个备案单元。同一备案单元可选取其中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它型号作为其扩展型号进行备案;坑距不同的型号,主检型号应该选取最大坑距的进行备案。若水箱相同,便器本体有后排水和下排水两种结构的,可视为同一个备案单元。


产品标识内容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提交变更申请,进行变更备案。同一备案单元的,变更时应对主型号进行变更,并同时对所有扩展型号进行变更备案。


授权机构会在收到完备备案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形式核验工作,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者或进口商予以及时通知,要求其补充资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备案形式核验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企业可以通过“中国水效标识网”查询到备案信息。



申请坐便器水效标识备案必备资料


《规则》明确了生产者或进口商申请坐便器水效标识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2)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3)水效标识样本;


(4)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5)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检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测管理规范等,必要时可自愿申请专家现场确认;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制件;


(6)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备案不收费用,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对于标识备案,《办法》已明确规定,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不履行水效标识备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办法》明确了对不履行水效标识的企业的处罚方式。


生产者和进口商


违反《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


(三)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销售者


违反《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二)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三)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四)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


违反《办法》规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在水效检验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水效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授权机构在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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